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4號 原 告 蘇俊立 住嘉義縣○○鄉○○村0鄰○○○00號 被 告 蘇星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至111年8月28日(下稱系爭期間) 於被告農場上班,職務主要為捕鼠業務馴化流浪貓供農場使 用,次要為田間工作,薪資則以基本工資時薪計算。原告在 農場上班期間,因被告聲稱有經濟壓力,同樣在農場上班之 母親和原告體諒被告而讓其積欠薪資,然被告之後有給付母 親薪資,卻拒絕給付原告14個月薪資,且貓糧、貓砂、驅蟲 藥亦由原告支出,被告雖為原告之弟弟,惟親兄弟亦須明算 帳,在捕鼠業務結束後,被告於111年8月28日無故解僱原告 ,且未提供非自願離職書,致原告無法申請失業給付,爰請 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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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48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