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2024-09-19

勞簡字第13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3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3
日期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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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06,691元,及自民國113年 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補提繳54,695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4,080元,其中3,968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 五、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06,691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54,695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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