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2024-03-28

勞簡字第1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
日期
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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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張鈞富新台幣(下同)94,085元,及自民國 113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羅湘涵73,317元,及自113年2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1,77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94,085元、73 ,317元為原告張鈞富、羅湘涵供擔保,得各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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