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2025-03-24

勞小字第22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

113 年度 勞小字第 22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9條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71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小字第 22
日期
202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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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205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 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41,205元後,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9條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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