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 一、被告蔡莉莉、許金鐘應共同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1,526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給付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蔡莉莉、許金鐘應共同提繳13,384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被告蔡莉莉、許金鐘應出具非自願離職之證明,發給原告。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共同負擔。 貳、陳述: 一、原告於民國ll1年3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蔡莉莉、許金鐘夫妻 二人經營之烤鮮蚵(未辦理營業登記),擔任助理人員,每日 上班工作時間為上午10時至晚上8時,共10小時,每月工資3 萬元、週休二日,同年7月1日起,調薪為月薪3萬8千元、週 休一日。因蔡莉莉經常責罵原告,致而雙方不合,同年9月2 0日被告蔡莉莉違反勞動契約、法令,無預告將原告解僱, 要原告不要再回去上班。 二、被告無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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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30條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