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下同)235,324元、給付原告丁○○1 9,188元、給付原告庚○○102,812元、給付原告乙○○63,351元、給 付原告辛○○80,005元、給付原告己○○8,368元、給付原告丙○○34, 950元、給付原告戊○○34,779元,及均自民國112年10月2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2,088元至原告甲○○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提繳666元至原告丁○○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 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提繳2,178元至原告庚○○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提缴1,728元至原告乙○○ 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提缴1,386元 至原告辛○○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提 缴572元至原告己○○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提繳666元至原告丙○○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提缴666元至原告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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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32條勞基法第2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