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2024-09-19

勞訴字第23號 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3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就服法第55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482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3
日期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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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為印尼籍人士,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與前雇主葉仁皓終 止聘僱關係後,因被告母親陳何阿糖需外籍看護工照護,於 000年0月間經原告友人居間聯繫,兩造均有成立僱傭契約之 意願,故原告與訴外人林峰毅(原告男友)遂於112年1月15 日至被告兄長陳孟意住處,於兩造、林峰毅、陳孟意、陳何 阿糖及以Line視訊之訴外人陳采瑩在場下,兩造達成聘僱合 意,原告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27,000元,自112年3月 1日起開始聘僱。被告旋於112年2月初在外籍移工申請案件 網路線上申辦系統申請接續葉仁皓聘僱原告,且於112年2月 26日同意初期給付原告每月薪資28,000元,後再調高為3萬 元,並全額負擔健保費、免費提供食、宿,如在院照護被告 母親,則補貼伙食費每日300元。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就服法第55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4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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