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2024-03-04

勞訴字第16號 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5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263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
日期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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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000分之6,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 前,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貳仟元後,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5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2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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