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2024-01-15

勞再易字第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再審)

112 年度 勞再易字第 2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16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再易字第 2
日期
2024-01-15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再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再審意旨略以: ㈠、本院110年度勞簡上字第8號(下稱原確定判決)事件中,再 審被告從未主張扣除薪資,也未主張民法第487條但書規定 ,原確定判決卻引用民法第487條但書規定,直接扣除薪資 ,違背法令。另於本院111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下稱第一次 再審判決)事件審理中,再審被告律師亦已承認從未主張扣 除薪資,也未主張民法第487條但書規定,卻引用與本件無 關之民法第216條之1規定及損益相抵之具體事例,法律見解 有誤會。又本院112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下稱第二次再審判 決)事件直接認定再審原告所提證據並非新證據,未經言詞 辯論直接判決駁回。今再提出四項新證據主張原確定判決、 第一次再審判決、第二次再審判決有誤,說明如下: 1、參照林信和退休教授「保護勞動者為核心價值的民法解釋與 適用」文章,民法第487條但書所規定之扣除權性質上為形 成權,不應解為依法直接發生扣除效果,僱用人未行使扣除 權仍應為約定報酬全額給付,法院不得依職權扣除。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16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