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2025-04-29

勞訴字第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9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字號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9
日期
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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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11年11月20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 現場操作員,於112年3月17日工作時,不慎在處理鋼板時被 割傷,致右側前臂外展拇長肌肌腱及伸拇短肌肌腱及淺層橈 神經斷裂(下稱系爭職災事故),經治療後醫囑表示需專人照 顧1個月、休養3個月。原告於受系爭職災事故後持診斷證明 書向被告請公傷假,惟被告不同意,並要求原告應改請病假 、事假,後竟於112年6月9日逕行解僱原告,明顯違反勞動 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3條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不得 終止契約之規定,被告終止兩造勞動契約顯不合法。既兩造 間之僱傭關係仍存在,被告即應給付非法解僱期間之工資及 法定利息,並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爰依兩造間之勞動契約 及勞基法相關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確認兩造 間僱傭關係存在。㈡被告應自112年6月13日起至113年11月12 日止,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66,428元,及自113年11月 13日起至復職日止,按月給付原告45,084元,暨均自調解聲 請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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