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2025-04-10

勞訴字第13號 請求資遣費等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3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就服法第11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字號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3
日期
202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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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6,00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就服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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