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彰化地院判命雇主給付退休金差額 106 萬餘元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雇主全部敗訴並負擔訴訟費用。
判決結果雇主全部敗訴。應給付勞工 1,065,279 元及自 113 年 10 月 1 日起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雇主負擔,並得假執行。
本案爭點為退休金差額,金額逾百萬元,可合理推論為舊制退休金或結算金額認定不足所致。實務上最常見的錯誤是:雇主以「離職前一個月薪資」或「離職前 N 個月平均」為基礎計算退休金,卻未依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平均工資」定義(事由發生之當日前 6 個月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且漏算應計入工資的獎金、津貼、加給等;另一個常見錯誤是新舊制年資切割錯誤,84 年 7 月 1 日勞基法施行前後年資、94 年 7 月 1 日勞退新制上路前後年資的計算基準不同,雇主若直接以新制公式套用舊制年資,差額動輒上百萬元。本案金額顯示雇主在退休金結算上計算基礎錯誤或漏列項目,且未在離職時主動補正。
退休金結算是雇主最不能漏算的一筆,因為金額大、利息會持續累積、且請求權時效長。教訓是:勞基法第 55、56 條對退休金給付有強制規定,平均工資定義不容打折,新舊制年資切割必須清楚。雇主應在勞工符合退休條件前 6 個月即啟動結算試算,將薪資項目逐項檢視(哪些屬工資、哪些屬恩惠性給與),新舊制年資依日期切割並分別計算。最忌諱的是「先付一筆估算金額、剩下再說」——這會被法院認定為未依法給付,並從應給付日起算 5% 利息,本案就是典型例子。退休金一旦短付,幾乎沒有翻盤空間,所以結算前的試算與覆核才是真正的成本控管。
- 1勞工符合退休條件前 6 個月啟動結算試算,由 HR 與會計雙方覆核
- 2平均工資依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以事由發生前 6 個月實際工資總額計算,不漏算獎金、津貼
- 3新舊制年資依 84/7/1 與 94/7/1 切割,分別套用適用之給付標準與計算公式
- 4工資與恩惠性給與的區分應有書面依據,避免事後被認定全部計入平均工資
- 5退休金結算金額由勞工簽收結算明細,差額爭議於結算當下處理而非事後爆發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65,279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65,279元為原告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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