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2025-06-12

彰化地院判公司賠退休金差額 106.5 萬本息,雇主全敗訴並負擔訴訟費

一句「就照離職前一個月算吧」,可能被法院認定平均工資基礎錯誤,差額破百萬連本帶利全要補。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2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 號 · 2025-06-12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130–300 萬
判決金額
1,065,279
利息(5%)
約 8 萬
律師費
約 20 萬
HR / 會計工時
約 10 萬
同期跟進風險
~100 萬起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名退休勞工向彰化地院提起退休金差額訴訟,主張公司在計算退休金時,平均工資基礎錯誤或新舊制年資切割錯誤,導致退休金短付逾百萬。 彰化地院於 114 年 6 月 12 日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1,065,279 元,及自 113 年 10 月 1 日起按週年利率 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106.5 萬的判決金額,已可推論為舊制退休金或新舊制混算的結算錯誤。實務上最常見的錯誤是:以「離職前一個月薪資」或「離職前 N 個月平均」為基礎計算退休金,而非依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平均工資」定義(事由發生之當日前 6 個月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漏算應計入工資的獎金、津貼、加給;84/7/1(勞基法施行日)、94/7/1(勞退新制上路)的年資切割錯誤。 退休金結算是雇主最不能漏算的一筆:金額大、利息持續累積、請求權時效長。本案 100 多萬的差額,若再加上 5% 利息與訴訟費用,總成本可達 130–150 萬。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平均工資錯算+新舊制混算,退休金差額破百萬,加 5% 利息與訴訟費全包

  • 106.5 萬本金加 5% 利息持續累積,再加訴訟費,總成本破 130 萬
  • 同期退休員工聽到判例後可能集體要求重新試算
  • 舊制退休準備金提列不足時,被迫一次性大額補付影響現金流
  • 勞動部備查違規紀錄影響後續招標、補助、政府專案
  • 舊制員工集體訴訟風險長期存在
勞資羅盤接手後

退休前 6 個月三方試算+新舊制切割表+恩惠性給與書面定性,106 萬訴訟根本不會發生

  • 勞工符合退休條件前 6 個月啟動結算試算,HR 與會計雙方覆核
  • 平均工資依第 2 條第 4 款以前 6 個月工資總額計算,獎金、津貼全納入
  • 新舊制年資依 84/7/1、94/7/1 切割並分別套用給付標準
  • 工資與恩惠性給與區分有書面依據,避免事後被全部計入
  • 退休金結算明細由勞工簽收,差額爭議於結算當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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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 106 萬

是 5% 利息持續累積,加訴訟費和律師費,總成本上看 130 萬。

不是這位退休員工

是同期退休員工聽到判例後,集體要求重新試算。

不是算錯一個月

是平均工資 6 個月定義 + 新舊制切割兩個錯誤同時踩。

不是「先給一筆」就好

是法院認定未依法給付會從應給付日起算利息,越拖越貴。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是否在勞工符合退休條件前 6 個月啟動結算試算?
  2. 2你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近 1 年退休員工的平均工資 6 個月計算明細?
  3. 3新舊制年資是否依 84/7/1 與 94/7/1 切割並分別套用公式?
  4. 4工資與恩惠性給與的區分是否有書面依據?
  5. 5退休金結算明細是否由勞工簽收並留存正本?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找顧問把它擋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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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2 條、第 55 條、第 56 條

彰化地院判命雇主給付退休金差額 106 萬餘元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雇主全部敗訴並負擔訴訟費用。

判決結果雇主全部敗訴。應給付勞工 1,065,279 元及自民國 113 年 10 月 1 日起按週年利率 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雇主負擔,並得假執行。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爭點為退休金差額,金額逾百萬元,可合理推論為舊制退休金或結算金額認定不足所致。實務上最常見的錯誤是:雇主以「離職前一個月薪資」或「離職前 N 個月平均」為基礎計算退休金,卻未依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平均工資」定義(事由發生之當日前 6 個月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且漏算應計入工資的獎金、津貼、加給等;另一個常見錯誤是新舊制年資切割錯誤,84 年 7 月 1 日勞基法施行前後年資、94 年 7 月 1 日勞退新制上路前後年資的計算基準不同,雇主若直接以新制公式套用舊制年資,差額動輒上百萬元。本案金額顯示雇主在退休金結算上計算基礎錯誤或漏列項目,且未在離職時主動補正。

雇主該學到什麼

退休金結算是雇主最不能漏算的一筆,因為金額大、利息會持續累積、且請求權時效長。教訓是:勞基法第 55、56 條對退休金給付有強制規定,平均工資定義不容打折,新舊制年資切割必須清楚。雇主應在勞工符合退休條件前 6 個月即啟動結算試算,將薪資項目逐項檢視(哪些屬工資、哪些屬恩惠性給與),新舊制年資依日期切割並分別計算。最忌諱的是「先付一筆估算金額、剩下再說」——這會被法院認定為未依法給付,並從應給付日起算 5% 利息,本案就是典型例子。退休金一旦短付,幾乎沒有翻盤空間,所以結算前的試算與覆核才是真正的成本控管。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勞工符合退休條件前 6 個月啟動結算試算,由 HR 與會計雙方覆核
  • 2平均工資依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以事由發生前 6 個月實際工資總額計算,不漏算獎金、津貼
  • 3新舊制年資依 84/7/1 與 94/7/1 切割,分別套用適用之給付標準與計算公式
  • 4工資與恩惠性給與的區分應有書面依據,避免事後被認定全部計入平均工資
  • 5退休金結算金額由勞工簽收結算明細,差額爭議於結算當下處理而非事後爆發
建議連動檢視退休金結算流程平均工資定義新舊制年資切割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65,279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65,279元為原告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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