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2025-06-30

按件計薪作業員告公司 83.4 萬短付工資+勞退,彰化地院判全駁回:制度齊全救了公司

一句「按件計酬不用算基本工資」,沒有保證最低工資條款與分級表正確申報,可能被法院認定 5 年差額 83 萬要補。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1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 號 · 2025-06-30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最高 ~500 萬
本案請求金額
~83.4 萬
同部門連鎖
200-400 萬
勞退罰鍰
5-20 萬
律師費估算
~40 萬
勞檢罰鍰
2-10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原告 105 年 12 月 15 日到 112 年 5 月 15 日受僱於被告擔任作業員,工時固定每日上午 8 時到下午 5 時,中午休息 1 小時,薪資採按件計薪月領制,每月 10 日發薪。 她在訴狀寫得很明確:「任職期間,被告每月發給原告的工資僅約 2,000 多元至 9,000 多元,低於基本工資」——這是基本工資底線之爭。她主張自 109 年 1 月 1 日起到 112 年 5 月 15 日止,短付工資 793,237 元、50 日特休未休工資 41,012 元、勞退少提繳 110,106 元,合計請求 834,249 元。 按件計酬最容易踩雷的就是這四件事:第一,月薪低於基本工資沒補足;第二,按件計酬者仍享特休;第三,勞退提繳工資不能以實領件數工資為準;第四,按件計酬與「承攬」常被混淆。 彰化地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公司守住。多半是因為被告能提出:書面按件計酬契約明定保證最低工資、薪資單載明件數×單價+差額補足、特休給假紀錄、勞退提繳按分級表正確申報。換成沒做制度的同行,這 83 萬就是直接補出去。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按件計酬沒保證基本工資、特休沒給、勞退低報,下一場訴訟 83 萬一次補

  • 月薪低於基本工資未補足,違反勞基法第 21 條,5 年差額一次補付
  • 特休未給或未折算,依第 38 條第 4 項追補
  • 勞退長期低報,補提繳外加勞退條例第 50 條罰鍰 1-5 倍
  • 同制度作業員集體提告,金額乘 5-10 倍,勞檢同步介入
勞資羅盤接手後

按件契約保證底薪+薪資單分項+特休折算+勞退分級,按件計酬制度才扎得住

  • 按件計酬契約明定保證每月工資不低於基本工資
  • 薪資單每月分項列出件數、單價、差額補足、特休折算、勞退提繳
  • 特休依第 38 條給予,未休部分一次折算工資
  • 勞退提繳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核實申報,每年 7 月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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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按件計酬」一句話

是月薪低於基本工資雇主必須補足,特休、勞退、加班費照常適用。

不是這位作業員

是公司所有按件計酬人員,看到判決會集體比照提告,金額乘 5-10 倍。

不是勞退申報小事

是長期低報的差額外加勞退條例第 50 條罰鍰 1-5 倍。

不是 5 年內補

是承攬與僱傭認定一旦被翻盤,5 年勞健保、勞退、退休金一次補。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按件計酬契約是否明定「保證每月工資不低於基本工資」並在薪資單載明差額補足?
  2. 2薪資單每月是否載明件數、單價、本俸、加班費、特休折算、勞退提繳工資?
  3. 3特別休假是否依勞基法第 38 條給予,未休部分依第 38 條第 4 項折算?
  4. 4勞退提繳工資是否按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核實申報,每年 7 月主動檢視?
  5. 5工作規則是否對按件計酬人員另立專章?

任一題答不確定,下一場按件計酬訴訟你就要補 5 年 83 萬——現在就該找顧問把它擋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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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21 條、第 22 條、第 38 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

按件計薪作業員主張月薪低於基本工資、未給特休、未提繳勞退,請求短付工資、特休未休工資與勞退補提繳,法院駁回。

判決結果雇主勝訴。法院駁回勞工短付工資、特休未休工資及勞退補提繳請求。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處理按件計酬制能在訴訟中勝出,反映其制度設計與舉證相對完整。實務上按件計酬最容易踩雷的地雷有四:第一,按件計酬月薪低於基本工資時雇主必須補足差額(勞基法第 21 條第 1 項但書),未補足即違法;第二,按件計酬者仍享有勞基法第 38 條特別休假權利,雇主必須給予並折算工資;第三,按件計酬者的勞退提繳工資不得以實領件數工資為準,應以「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核實申報;第四,按件計酬與「承攬」常被混淆,若實質具有指揮監督、固定工時、出勤管理,仍屬僱傭關係。本案勝訴顯示雇主在這些環節上能提出反證,否則類似事實多為勞工勝訴。

雇主該學到什麼

按件計酬不是免除勞基法義務的工具,而是工資計算方式的選擇。雇主使用按件計酬制時應建立四道防線:一、書面按件計酬契約明列單價、計算方式、保證最低工資(不低於基本工資);二、每月薪資單列出件數、單價、總額、基本工資差額補足欄位;三、特別休假給假紀錄與折算工資計算單獨列示;四、勞退提繳工資按實際月薪資總額對照分級表申報,不可長期申報最低級距。另外,若公司同時有「正職」與「按件計酬」兩類人員,工作規則應分別規範避免爭議。本案是少數雇主勝訴的按件計酬案,但勝訴條件嚴格,多數同類案件雇主敗訴。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按件計酬契約明定「保證每月工資不低於基本工資(現行新台幣)」並於薪資單載明差額補足
  • 2薪資單每月載明件數、單價、本俸、加班費、特休折算、勞退提繳工資等明細項目
  • 3特別休假依勞基法第38條給予,未休部分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折算工資
  • 4勞退提繳工資依「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核實申報,每年7月主動檢視調整
  • 5工作規則對按件計酬人員另立專章,明列工時、休假、加班、職災等權益
建議連動檢視按件計酬制度是否保證基本工資底線勞退提繳工資申報級距是否與實領一致特別休假給假與折算紀錄是否完整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05年12月15日起至112年5月15日止 ,受僱於被告擔任作業員一職,工作時間為每日上午8時至 下午5時,中午休息1小時,薪資採按件計薪月領制,於每月 10日發放上個月薪水。然原告任職期間,被告每月發給原告 的工資僅約新臺幣(下同)2,000多元至9,000多元,低於基 本工資,且未給予原告特別休假,於原告離職時亦未折算為 工資給付,自109年1月1日起計至112年5月15日止,共短付 工資793,237元、共50日特休假未休工資41,012元。又被告 自原告受僱之時起,即未依法為原告提撥勞工退休金(下稱 勞退金),合計短少提繳110,106元,應補提繳至原告設於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下稱勞退專戶) 。為此,爰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前段 、第38條第1項、第4項規定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 例)第31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 應給付原告834,24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4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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