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按件計薪作業員主張月薪低於基本工資、未給特休、未提繳勞退,請求短付工資、特休未休工資與勞退補提繳,法院駁回。
判決結果雇主勝訴。法院駁回勞工短付工資、特休未休工資及勞退補提繳請求。
本案雇主處理按件計酬制能在訴訟中勝出,反映其制度設計與舉證相對完整。實務上按件計酬最容易踩雷的地雷有四:第一,按件計酬月薪低於基本工資時雇主必須補足差額(勞基法第21條第1項但書),未補足即違法;第二,按件計酬者仍享有勞基法第38條特別休假權利,雇主必須給予並折算工資;第三,按件計酬者的勞退提繳工資不得以實領件數工資為準,應以「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核實申報;第四,按件計酬與「承攬」常被混淆,若實質具有指揮監督、固定工時、出勤管理,仍屬僱傭關係。本案勝訴顯示雇主在這些環節上能提出反證,否則類似事實多為勞工勝訴。
按件計酬不是免除勞基法義務的工具,而是工資計算方式的選擇。雇主使用按件計酬制時應建立四道防線:一、書面按件計酬契約明列單價、計算方式、保證最低工資(不低於基本工資);二、每月薪資單列出件數、單價、總額、基本工資差額補足欄位;三、特別休假給假紀錄與折算工資計算單獨列示;四、勞退提繳工資按實際月薪資總額對照分級表申報,不可長期申報最低級距。另外,若公司同時有「正職」與「按件計酬」兩類人員,工作規則應分別規範避免爭議。本案是少數雇主勝訴的按件計酬案,但勝訴條件嚴格,多數同類案件雇主敗訴。
- 1按件計酬契約明定「保證每月工資不低於基本工資(現行新台幣)」並於薪資單載明差額補足
- 2薪資單每月載明件數、單價、本俸、加班費、特休折算、勞退提繳工資等明細項目
- 3特別休假依勞基法第38條給予,未休部分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折算工資
- 4勞退提繳工資依「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核實申報,每年7月主動檢視調整
- 5工作規則對按件計酬人員另立專章,明列工時、休假、加班、職災等權益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05年12月15日起至112年5月15日止 ,受僱於被告擔任作業員一職,工作時間為每日上午8時至 下午5時,中午休息1小時,薪資採按件計薪月領制,於每月 10日發放上個月薪水。然原告任職期間,被告每月發給原告 的工資僅約新臺幣(下同)2,000多元至9,000多元,低於基 本工資,且未給予原告特別休假,於原告離職時亦未折算為 工資給付,自109年1月1日起計至112年5月15日止,共短付 工資793,237元、共50日特休假未休工資41,012元。又被告 自原告受僱之時起,即未依法為原告提撥勞工退休金(下稱 勞退金),合計短少提繳110,106元,應補提繳至原告設於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下稱勞退專戶) 。為此,爰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前段 、第38條第1項、第4項規定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 例)第31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 應給付原告834,24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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