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2025-04-28

勞簡字第6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114 年度 勞簡字第 6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7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字號
114 年度 勞簡字第 6
日期
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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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7,397元,及其中新臺幣115,363元自民 國114年2月14日起,其餘新臺幣2,034元自民國114年4月9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3,794元至原告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 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7,397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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