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2025-05-27

老闆叫員工「先回家等通知」,被法院認定受領遲延補付 9.1 萬

一句「你先在家等通知」,可能讓公司被法院依民法第 486 條判付全額工資。

原判決名稱:勞簡字第13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114 年度 勞簡字第 13
中度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勞簡字第 13 號 · 2025-05-27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最高 ~80 萬
判決金額
91,202
律師費
~15 萬
後續工資補發
~30 萬
連鎖風險
~25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這場爭議的源頭很可能是一句話:「你先在家等通知。」、「不用來上班了。」、「先休息一陣子。」——主管在勞資關係緊張時,常用這種方式試圖暫緩衝突,但這句話的法律意義遠超想像。 依民法第 486 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員工只要還想提供勞務、而雇主拒絕受領,雇主就構成「受領遲延」,仍須給付該期間工資。員工不需要實際出勤,因為「沒出勤」是雇主造成的。 本案員工被叫回家後沒上班,但他要求公司付這段期間的薪資。公司主張「他沒來上班所以不給薪」,法院依民法第 486 條判決:雇主給付原告 91,202 元,自 114 年 3 月 3 日起按週年利率 5% 計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第一項得假執行。 9.1 萬看起來不大,但代表的是公司沒走任何法定終止程序、沒給資遣費、也沒讓員工真的回來上班——「叫回家」這個動作本身,就是要給薪資的。中小企業最常踩這顆雷,因為主管以為「叫他先回家」是溫和處理;在法律上,那是「我承擔工資但不要他的勞務」。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主管隨口「先回家」變成受領遲延,公司被判全額補付工資 + 利息 + 訴訟費

  • 判決金額 9.1 萬 + 自 114 年 3 月 3 日起年息 5% 利息
  • 訴訟期間若未合法終止,員工仍可請求後續工資
  • 主管法律意識不足,下個案件同樣可能發生
  • 訴訟費用全由雇主負擔,HR 反覆出庭
勞資羅盤接手後

停職一律「留薪 + 書面 + 限時調查」,主管隨口話術不再變成 9 萬補付

  • 任何停止勞工提供勞務的決定,須以書面載明事由、期間、薪資處理
  • 暫停員工職務採「停職留薪」原則,調查期間建議不超過 30 日
  • 終止前完成書面警告、改善通知、調查報告,由 HR + 法務 review
  • 對主管開民法第 486、487 條「受領遲延」風險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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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 9.1 萬

是只要爭議拖數月,補發金額可達數倍月薪。

不是主管口頭話

是法院認定為「雇主拒絕受領勞務」,仍須給付全額工資。

不是個案處理

是公司主管的法律意識整體不足,下個案件同樣可能發生。

不是判決金額

是訴訟期間勞動關係未終止,員工仍可請求後續工資。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是否禁止主管以口頭「先別來上班」處理勞資爭議?
  2. 2需暫停員工職務時是否採「停職留薪」原則並設明確調查期間?
  3. 3終止前是否完成書面警告、改善通知、調查報告等前置程序?
  4. 4主管是否接受過民法第 486、487 條「受領遲延」風險訓練?
  5. 5勞工提出勞務但雇主拒絕時,是否書面回函說明法律依據?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對主管開一場民法第 486 條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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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民法第 486 條、第 487 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與報酬請求權)

勞工請求雇主給付薪資等款項,法院判命雇主給付 91,202 元及自 114 年 3 月 3 日起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雇主敗訴。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法院判命被告給付原告 91,202 元及法定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得以同額供擔保免假執行)。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援引民法第 486 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可推知爭點集中在「雇主拒絕受領勞務」是否構成受領遲延,以及勞工是否得請求該期間工資。實務上常見場景包括:雇主以口頭或 email 通知勞工「不用來上班」、「先休息一陣子」、「在家等通知」,但未依勞基法第 11、12、14 條合法終止勞動契約,事後又主張該段期間勞工未出勤所以不給薪。依民法第 486 條與第 487 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僱用人因其他職業所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得扣除),雇主仍須給付該段期間工資。本案敗訴顯示雇主可能在未合法終止契約的情況下,片面拒絕勞工提供勞務,最終被法院認定須補發工資。

雇主該學到什麼

「叫員工先回家」是中小企業最常踩到的雷之一。許多雇主在勞資爭議升溫時,會先要求員工「不用來上班」、「停職等候調查」、「先休假」,以為這樣可以暫緩衝突,但在法律上這往往構成「受領勞務遲延」,雇主仍須給付該期間工資,而且無法從工資中扣除員工實際未出勤的工時。本案敗訴金額逾 9 萬元,反映此類爭議若拖延數月,雇主可能要補發數倍月薪。正確做法是:若懷疑員工有違紀情事,應依工作規則啟動正式調查程序,並以「停職留薪」或「調離原職」處理;若決定終止,應依勞基法第 11、12 條法定事由作成書面終止通知,並於終止日結清工資與資遣費。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禁止以口頭「先別來上班」處理勞資爭議;任何停止勞工提供勞務之決定,須以書面載明事由、期間與薪資處理方式。
  • 2需暫停員工職務時採「停職留薪」原則(薪資照給),並設定明確調查期間(建議不超過 30 日),避免被認定為受領遲延。
  • 3依勞基法第 11、12 條合法終止前,先完成書面警告、改善通知、調查報告等前置程序,並由 HR 與法務 review。
  • 4建立「拒絕受領勞務」風險意識訓練:對主管說明民法第 486、487 條,避免主管自行決定讓員工回家。
  • 5勞工提出勞務但雇主拒絕時,應立即發書面回函說明法律依據;若無依據,應安排勞工返回工作或結清資遣費。
建議連動檢視停職與調查程序主管法律意識訓練終止契約決策流程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貳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 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壹仟貳佰零貳元 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48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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