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2025-04-11

勞小字第14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114 年度 勞小字第 14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字號
114 年度 勞小字第 14
日期
2025-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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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946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946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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