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78年5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公司,適用 勞退舊制,於112年10月30日退休。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 基法)第2條第4款、第55條之規定,原告於退休前6個月尚 有領取特休假未休工資新臺幣(下同)82,475元、激勵獎金 613,651元,應計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被告公司漏未計 算上開項目,僅給付退休金10,794,713元,尚應給付退休金 差額5,220,945元。又被告公司係將薪資分為14個月發放, 分別於每年6月及12月加發1個月薪資。原告係於112年10月3 0日退休,依被告公司工作規則第18條,應按比例給付4/6薪 資即134,790元。故被告公司共應給付原告5,355,735元,爰 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第55條、工作規則第18條等提起本 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55,735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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