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08年1月7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技術 員,受僱期間長期被多位幹部霸凌,原告工作量遠高於其他 人,考績卻一直被幹部評差,影響調薪。對原告有管理權限 及指揮關係之洪清華班長於111年10月6日嗆原告「考績不好 是因為原告最懶惰」等語,原告深覺受辱,於同日即依勞動 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以原告每月平均工資新臺幣(下同)46,800元計算,被告 自應給付資遣費87,750元,並應發給原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爰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勞基法第19條、就業 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 告87,7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發給原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二、被告則以:原告自111年10月7日至同年月12日已連續曠職滿 三日,被告遂於同年月14日以存證信函通知原告,以原告有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情形為由,於同年月13日終止兩造 間勞動契約,原告自不得再請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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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