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2024-04-24

勞簡字第9號 給付績效獎金等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9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9
日期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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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二 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二 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十二分之一,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陸拾伍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陸拾貳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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