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2024-03-27

勞簡字第7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7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7
日期
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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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玖仟伍佰柒拾伍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開設之 勞工退休金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壹佰玖拾壹元為 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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