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2025-03-24

勞簡字第23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3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2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3
日期
202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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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6,365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9%,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6,365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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