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2024-10-30

勞簡字第20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0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79條民法第486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0
日期
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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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伍仟柒佰伍拾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參萬伍仟柒佰伍拾 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79條民法第48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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