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2024-09-27

勞訴字第64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4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4
日期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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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零陸拾玖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貳拾萬捌仟 伍佰元、貳拾壹萬伍仟零陸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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