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2024-11-29

勞訴字第59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9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6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9
日期
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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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吉特新臺幣245,350 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成乙新臺幣610,458 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蔣燿至新臺幣224,963 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陳吉特以新臺幣80,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245,350 元為原告陳吉特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原告林成乙以新臺幣203,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610,458 元為原告林成乙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原告蔣燿至以新臺幣74,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224,963 元為原告蔣燿至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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