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2024-07-22

勞簡字第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5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2條民法第483條民法第18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5
日期
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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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字第5號 原 告 詹硯倫 訴訟代理人 黃瀕寬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國立成功大學 法定代理人 沈孟儒 訴訟代理人 熊仲卿 林欣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 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12年4月1日起受被告僱傭為臨時工 ,擔任考古挖掘人員,工資為每日新臺幣(下同)1,560元 ,月休8日,原受僱期間至112年4月30日,兩造於112年4月2 7日另訂新約,約定聘僱期間為112年5月1日至112年6月30日 ,後兩造又於112年6月26日另訂新約約定聘僱期間為112年7 月1日至112年9月30日。000年0月00日下午15時31分時,因 訴外人林景弘擅自調度工作任務,致原告工作增加,原告告 以自己之工作任務已達正常分量,請林景弘另找他人處理, 林景弘憤而發怒,辱罵並歐打原告,幸經其他同事制止,惟 仍導致原告受有臉部挫鈍傷合併左眉撕裂傷2公分、左肩部 鈍挫傷,並因此受有創傷後症候群。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2條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2條民法第483條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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