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2025-02-24

勞簡字第4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2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2
日期
202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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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9,317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9,317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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