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2025-06-11

個人雇主把員工當外包,被法院判補繳勞退 8.4 萬與七成訴訟費

一句「我們是合作關係不是僱傭」,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僱傭並補繳 8 萬勞退。

原判決名稱:勞簡字第28號 請求損害賠償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8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90條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8 號 · 2025-06-11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40 萬
勞退補提繳
84,271
訴訟費負擔
70%
律師費估算
~12 萬
勞檢罰鍰風險
2–3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葉先生開的是一人小店,員工進來時他覺得「就是合作關係」,沒辦勞健保、沒提繳勞退,每月以現金發薪。員工離職後一回頭算,才發現自己受僱期間應該被提繳的勞退個人專戶是空的。 勞工提告,主張雙方是僱傭關係,雇主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6 條、第 14 條按月以工資總額的 6% 提繳至個人專戶。葉先生抗辯說那是「承攬」、是「外包」、是「合作」,援引民法第 184 條侵權與第 490 條承攬契約規定。 法院依雙方實際工作型態(從屬性、指揮監督、薪資固定)認定為僱傭關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6、7、14 條判命葉豐富補提繳 84,271 元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訴訟費用由雇主負擔 70%。 當初以為的「省勞健保、省勞退」,最終一次補繳 8 萬多元加七成訴訟費用——對個人事業主而言,這筆「之前省下來的成本」反向變成「現在要一次掏出的負擔」。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把員工當「合作夥伴」省勞退,離職一告就一次補繳 8 萬 + 七成訴訟費

  • 本金補提繳 84,271 元至勞退個人專戶,立即一次性支出
  • 訴訟費用 70% 由雇主負擔,再疊加律師費約 10–15 萬
  • 同模式合作對象可能跟進主張僱傭關係,連鎖補繳風險倍數放大
  • 勞檢主動追查時可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3 條處 2 萬–30 萬元罰鍰
  • 個人雇主信用、未來徵才口碑、案件被列入勞檢紀錄都會受影響
勞資羅盤接手後

首位員工到職當天就把僱傭/承攬定性釐清,後面 5 年都不會被補繳

  • 到職首日同步辦勞健保、勞退提繳設定,提繳率以工資總額 6% 計算
  • 釐清「員工」、「外包」、「顧問」差異,承攬對象簽承攬契約並按件付款
  • 每月薪資單與勞保局提繳明細對照存檔,至少保存 5 年備查
  • 每年一次內部勞動法健檢,主動發現定性風險、避免被勞工或勞檢翻舊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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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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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位員工

是過去 5 年所有以「承攬」、「外包」名義發薪的同類人都可能跟進。

不是 8.4 萬

是補繳本金加 70% 訴訟費用,加未來勞檢追溯與罰鍰風險。

不是省勞健保

是僱傭關係一旦被確認,勞保、健保、勞退全部補繳並可能罰鍰。

不是個案處理

是個人雇主的「合作模式」被推翻後,連同業界口碑與徵才難度都受影響。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是否每位員工到職首日就辦理勞健保與勞退提繳?
  2. 2提繳基礎是否包含全勤、加給、固定獎金,不只是底薪?
  3. 3「承攬」、「外包」、「合作」對象,是否有固定工時與受指揮監督?
  4. 4你是否能在 3 分鐘內列出每位員工最近 6 個月的提繳金額與工資對照?
  5. 5近 5 年是否曾有勞工離職後查勞保局提繳紀錄?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找顧問把實質僱傭關係的風險擋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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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第 31 條

個人雇主未依法為勞工足額提繳退休金,法院判命補提繳 84,271 元至勞退個人專戶,雇主負擔七成訴訟費用。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被告應補提繳 84,271 元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訴訟費用由雇主負擔 70%、勞工負擔 30%。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被告為個人雇主(葉豐富),最終被判命補提繳 8 萬餘元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可合理推論雇主在勞工受僱期間,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按月以不低於 6% 之提繳率,依勞工每月工資總額足額提繳至個人專戶。常見錯誤態樣有三種:一是以底薪而非實際工資總額(含全勤、加給)作為提繳基礎;二是把勞工列為「承攬」而非「僱傭」逃避提繳義務;三是個人雇主未投保勞健保、勞退,直接以現金發薪。雖然民法第 184 條侵權與第 490 條承攬契約被援引,法院仍認定雙方為僱傭關係,勞退提繳義務無法以「承攬」二字推託。

雇主該學到什麼

對小型雇主、個人事業主而言,最常被忽略的就是「勞退提繳義務不會因為公司規模小而消失」。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7 條規定本國籍勞工只要是受僱於適用勞基法之事業單位,雇主就必須為其提繳;第 14 條規定提繳率不得低於 6%;第 31 條更明定雇主未依法提繳致勞工受損害時,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教訓是:個人雇主再小也是雇主,把員工當「外包」、「日領工人」不僅省不到錢,反而會在勞工離職後被一次補繳數萬元加訴訟成本。建議所有個人事業主、合夥事業在僱用第一個員工的當天就上勞保局網站完成投保與提繳設定,這比事後補繳便宜得多。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個人雇主僱用員工首日即至勞保局辦理勞健保投保與勞退提繳設定
  • 2提繳基礎以勞工每月工資總額(含全勤、加給、固定獎金)為準,不得僅以底薪
  • 3不要以「承攬」、「外包」名義規避提繳,法院會依實質從屬性認定僱傭關係
  • 4每月留存提繳明細與薪資單對照表,至少保存 5 年備查
  • 5離職時主動向勞保局確認提繳紀錄是否完整,避免事後補繳
建議連動檢視勞退提繳基礎設定僱傭/承攬定性檢視個人雇主投保義務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葉豐富應提撥新臺幣84,271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葉豐富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葉豐富如以新臺幣84,271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9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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