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2024-12-10

勞小字第34號 給付勞保差額等

113 年度 勞小字第 34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小字第 34
日期
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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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十月 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柒仟柒佰柒拾陸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 勞工退休金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仟陸佰伍拾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仟柒佰柒拾陸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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