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2025-03-20

勞小字第32號 給付違約金等

113 年度 勞小字第 32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2條民法第113條民法第17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小字第 32
日期
202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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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陸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一,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2條民法第113條民法第1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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