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2024-06-28

勞小字第19號 請求給付年終獎金

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9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9
日期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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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梁芸溱於被告博田醫院擔任麻醉技術師,自 民國111年8月1日至113年3月1日止,共任職1年又6個月,月 薪為新臺幣(下同)51,500元,應聘時人資即訴外人劉奕詩 口頭告知年終獎金為全薪1個月。被告原編列麻醉技術師11 人,於112年6月1人離職後,被告遇缺不補,麻醉技術師工 作攸關病人生死,壓力大,且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 19)解隔離後,刀量成長一倍,11人的工作量變10人分攤, 工作量增加,加班頻繁,且無12小時限制,種種因素導致原 告免疫力下降,身體不適,故萌生退意。原告預定於113年3 月初離職,程序上於113年2月15日前提交離職申請單即可, 因適逢過年,麻醉科醫師即訴外人蘇浩博建議原告提早向被 告拿離職單,以便被告找人遞補缺額,故原告提早13日而於 113年2月2日向被告提出離職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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