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2024-02-27

勞訴字第58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58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92條民法第18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58
日期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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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龍雲合,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甲○○, 經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二第21頁),合於民事訴 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規定,應予准許。 二、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 新臺幣(下同)415,500元,及自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一第7 至9頁、第217頁),嗣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請求被告給 付403,500元本息(本院卷一第285頁)。經核原告上開變更 訴之聲明,係基於勞動契約關係之同一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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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92條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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