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2024-08-28

勞訴字第4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8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8
日期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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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捌拾陸元,及就如附表 「扣除後得請求之薪資」欄所示之薪資,分別自附表「遲延 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三、被告應提繳新臺幣伍仟捌佰參拾玖元至原告設立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二項、第三項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 捌萬陸仟陸佰捌拾陸元、新臺幣伍仟捌佰參拾玖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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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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