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2024-03-29

勞訴字第43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3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條民法第490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3
日期
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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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參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二 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柒拾柒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 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伍仟參佰貳拾參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柒拾柒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條民法第49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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