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2024-08-14

勞訴字第7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3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6條民法第482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3
日期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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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徐健智自民國101年3月1日起受雇於被告以 勒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擔任業務主管,綜理營業事務,並約定 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而原告上班須打卡、穿 著公司制服、24小時待命,且請假須經被告公司同意,故具 有人格上、經濟上及組織上從屬性,而與被告公司間存有僱 傭關係。詎料,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即訴外人邱瀞葵卻於11 2年6月19日毫無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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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486條民法第4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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