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2024-07-19

勞訴字第70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0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88條民法第18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0
日期
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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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國軍左營總醫院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參佰肆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應發給原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二、被告國軍左營總醫院及被告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 萬壹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國軍左營總醫院負擔百分之六十三,被告國 軍左營總醫院及被告丁○○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七,餘由原告負 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前段得假執行;但被告國軍左營總醫院如以新 臺幣壹拾萬陸仟參佰肆拾肆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 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國軍左營總醫院及被告丁○○ 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捌佰肆拾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 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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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88條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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