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2024-03-29

勞簡字第37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112 年度 勞簡字第 37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簡字第 37
日期
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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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一、確認本院民國112年7月5日112年度司執字第42022號執行命 令在原告債權額範圍內所扣押蕭順章對被告之薪資債權,於 新臺幣8,800元之範圍內存在。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第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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