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2024-07-29

勞訴字第231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31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48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7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字號
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31
日期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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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8,592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8,592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六、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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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48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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