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2025-04-24

勞訴字第9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9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字號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9
日期
202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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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略以: 一、伊自民國108年7月1日經被告聘僱,與被告簽訂「彰化縣二 水鄉公所臨時人員僱用契約書」,嗣後每年重新獲聘,最後 於112年12月28日與被告簽訂「彰化縣二水鄉公所臨時人員 僱用契約書」,契約期間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 止(下稱系爭勞動契約)。伊均擔任行政庶務及環境清潔工 作,於113年6月下旬,突接獲被告以預算不足無法繼續聘任 為由,將伊自113年7月1日起資遣。雖兩造簽署之系爭勞動 契約之書面用字為「臨時人員僱用契約書」,然被告自108 年7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連續聘僱伊,並無中斷,依勞動 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9條第2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不定 期契約,被告自應給付伊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及開立非自 願離職證明書予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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