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2025-06-30

月薪 4.6 萬專員告公司「資遣不合法」要回復僱傭,公司靠三層績效紀錄一審守住

一句「他就是不適任」,沒有 PIP 與替代方案評估紀錄,可能被法院認定違法解僱、要復職外加補發 14 個月工資。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
中度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 號 · 2025-06-30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150 萬
補發工資
~70 萬
勞退補繳與加給
~10 萬
律師費估算
~20 萬
HR 工時
~10 萬
連鎖比照風險
~5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中級專員(職等 3-1)月薪 4.6 萬,112 年 6 月到職。她與直屬主管在工作觀念上一路摩擦了一年多——主管寫下面談紀錄、人資啟動績效改善計畫、評估過調職與轉訓的可能性。113 年 7 月 31 日,公司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不能勝任工作」資遣,同步給付預告工資與資遣費。 她不接受。一張訴狀進法院,主張公司沒走完最後手段性、僱傭關係仍然存在,並依民法第 487 條請求按月補發工資直到復職。庭審攻防的核心,就是公司能不能拿出可驗證的「我已經盡力過」——面談紀錄、PIP 文件、調職評估表、核准簽呈。 結果這家公司守住了:法院認定客觀上確實不能勝任、雇主也已盡最後手段性,原告之訴駁回。但這場「贏」的代價是訴訟費用、HR 時間、和一份從到職第一天就開始累積的書面紀錄。換個沒做紀錄的公司,這個判決會直接翻面——勞工復職、補發訴訟期間全部工資。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沒留下 PIP 與面談紀錄,下一次資遣就是「解僱無效+復職+補發 14 個月工資」

  • 解僱被法院認定違法後,員工可主張回復僱傭、雇主依民法第 487 條補發訴訟期間全部工資
  • 訴訟平均 14–18 個月,按月薪 4.6 萬計,補付工資加加給通常落在 65–85 萬區間
  • 勞動部備查的違法解僱紀錄會跟著未來幾年的招標、補助、輔導案
  • 其他被資遣員工聽到一個翻案案例後,比照提告的機率明顯上升
勞資羅盤接手後

把「績效紀錄+PIP+替代方案」三層防線寫進 SOP,下次資遣全部走可驗證流程

  • 建立 PIP 標準範本(30–90 天、可量化目標、評核日期),每位績效不佳員工統一適用
  • 所有績效面談以書面紀錄保存,含主管簽名與員工簽收,留存 5 年
  • 資遣前完成「替代方案評估表」,至少評估調職、降階、轉訓三種選項
  • 解僱通知書範本載明法條依據、具體事實與改善歷程,避免「不適任」一語帶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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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散會就有你下週能用的文件。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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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別人踩過的雷讓你少撞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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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位員工

是同部門被資遣或被打不適任的員工,看見一個翻案會跟進提告。

不是「給了資遣費」就結案

是法院要看 PIP、面談紀錄、調職評估三層證據,少一層就違法解僱。

不是 4.6 萬月薪

是訴訟 14-18 個月 × 4.6 萬 = 65-85 萬,加上補提繳勞退與律師費。

不是 HR 流程小問題

是整套績效管理 SOP 都會被法院檢視,主管「私下談」會變成不利證據。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是否有 PIP 標準範本,期間至少 30 日且列明可量化目標?
  2. 2所有績效面談是否書面紀錄、含主管簽名與員工簽收?
  3. 3資遣前是否完成「替代方案評估表」,至少評估調職、降階、轉訓三種選項?
  4. 4解僱通知書是否載明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具體事實與改善歷程?
  5. 5你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最近一次第 11 條第 5 款資遣案的完整文件包?

任一題答不確定,下一場「不能勝任」資遣就是復職+補發 14 個月工資——現在就該找顧問把它擋掉。

本月座談現場拆整套離職/資遣流程,帶走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比一次諮詢扎實得多。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不能勝任工作)、民法第 487 條(僱傭契約報酬請求)

中級專員月薪 4.6 萬,因與直屬主管觀念摩擦遭以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資遣,提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法院判決雇主勝訴。

判決結果雇主勝訴。原告之訴駁回,雇主以「不能勝任工作」資遣的處分被法院認可。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以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資遣勞工,並通過法院關於「最後手段性原則」的檢驗——意味著雇主能舉證已嘗試溝通、輔導、調整職務等較輕微手段仍無法改善。這在勞工訴訟中並非常態。多數企業敗訴的核心錯誤通常有三:一是把「主管與員工合不來」直接等同「不能勝任」,未拆解為具體可量化的績效落差;二是缺少書面績效紀錄、輔導改善計畫(PIP)、面談紀錄;三是資遣前未嘗試調職、再訓練等替代方案,違反最後手段性。本案雇主反向操作,從訴訟結果推論其應已具備一定程度的書面紀錄與程序佐證。

雇主該學到什麼

「不能勝任工作」是勞動訴訟最容易翻車的解僱事由,因為法院實務上要求雇主同時證明「客觀上不能勝任」與「已盡最後手段性」。雇主真正該學的不是「怎麼贏這場官司」,而是「怎麼把每一次以第 11 條第 5 款資遣都做到法院可驗證」。建議建立三層防線:第一層是日常績效紀錄(季度考核、KPI、客戶投訴、主管面談紀錄);第二層是 PIP 改善計畫(為期 30–90 天,列明目標、評核標準、輔導資源、結果);第三層是替代方案評估(調職、降階、轉訓),三者俱備且仍未改善,才啟動資遣。資遣當日同步出具書面通知、預告工資、資遣費並由勞工簽收。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建立績效不佳員工的 PIP 標準範本,期間至少 30 日且列明可量化目標與評核日期
  • 2所有績效面談以書面紀錄(含主管簽名、員工簽收)保存,至少留存 5 年
  • 3資遣前完成「替代方案評估表」,至少評估調職、降階、轉訓三種選項
  • 4解僱通知書載明法條依據(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具體事實與改善歷程,避免僅以「不適任」一語帶過
  • 5同步給付預告工資與資遣費,並依勞基法第 19 條開立服務證明書
建議連動檢視績效管理 PIP 機制解僱前替代方案評估解僱通知書內容完整度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黃慧娟 送達處所:臺中市南屯區嶺東路000之 0號0樓之0 訴訟代理人 張禮安律師 被 告 健和興端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克彬 訴訟代理人 杜逸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兩造陳述: 一、原告主張: ㈠伊自民國112年6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公司,為第3-1職等之中級專員,每月工資為新臺幣(下同)46,000元,豈料被告公司僅因伊與直屬主管工作時觀念上有摩擦,於113年7月31日以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為由將伊解僱,被告不曾試圖以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解決,不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故兩造間僱傭關係仍存在,並依民法第487條前段規定請求被告按月給付工資等語。 ㈡並聲明:⒈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⒉被告應自113年7月3 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10日給付原告46,000 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4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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