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2025-06-24

兩位勞工告工資與加班費,橋頭地院判公司賠 16 萬+補提勞退 1.97 萬,加班費基數錯誤是主因

一句「加班費都按底薪算」,沒有把全勤、伙食、職務加給納入基數,5 年差額+勞退補繳+罰鍰一次來。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18號 給付工資等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8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8 號 · 2025-06-24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最高 ~200 萬
本案判決金額
~16 萬
同部門連鎖
60-100 萬
勞退罰鍰
5-20 萬
法定利息(5%)
~5 萬
律師費估算
~25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兩位勞工在橋頭地院聯手提告,主文寫得很細:「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台幣 157,030 元、給付原告甲○新台幣 3,602 元,及均自民國 113 年 5 月 2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提繳新台幣 19,656 元至原告甲○之勞工退休金專戶。」訴訟費用 35% 由被告負擔、原告乙○○負擔 8%、原告甲○負擔 57%。 兩位金額差距很大——一位拿 15.7 萬、另一位只拿 3,602 元,但其中那位拿 3,602 元的還同時被判補提勞退 1 萬 9,656 元到個人專戶。這代表法院認定的不是「公司完全沒給」,而是「給的方式錯了」:加班費基數錯誤、勞退提繳工資長期低報。 常見的錯誤組合是:加班費僅以本薪計算,沒納入全勤、伙食、職務加給等經常性給與;平日加班前 2 小時與後 2 小時沒分別以 4/3、5/3 倍計算;休息日加班沒依勞基法第 24 條第 2 項 4/3、5/3、8/3 倍計算;勞退提繳工資長期低報以節省 6% 雇主提繳。 更痛的是補提繳的勞退金——這筆錢直接匯入勞工個人專戶,勞動部勞保局可依勞退條例第 50 條再裁處 1 倍到 5 倍罰鍰。本案 1.97 萬補繳看似不多,但勞保局紀錄一留,下一次勞檢與其他員工提告,就以這筆紀錄為起點。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加班費基數錯誤、勞退低報,下一場勞動訴訟 16 萬+補繳+罰鍰一次來

  • 加班費基數漏算經常性給與,5 年差額一次補付外加 5% 利息
  • 勞退長期低報,補提繳直接匯入個人專戶外加勞退條例第 50 條罰鍰 1-5 倍
  • 勞動事件法第 37 條推定工資清冊應由雇主提出,未提即推定勞工主張為真
  • 同薪資結構員工集體提告,總成本 3-5 倍放大
勞資羅盤接手後

薪資結構分類+四種加班費率+勞退分級校正,下次結算不再被穿透

  • 薪資結構表逐筆津貼標註工資/非工資並由勞工簽認
  • 加班費計算系統內建平日、休息日、例假、國定假日四種費率
  • 每年 7 月依過去 6 個月平均薪資調整勞退月提繳工資
  • 工資清冊保存 5 年以上,每年自我檢視三大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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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底薪」就是基數

是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工資定義是實質的,含全勤、伙食、職務加給等經常性給與。

不是勞退補 1.97 萬

是勞保局紀錄一留,外加勞退條例第 50 條罰鍰 1-5 倍,下一次勞檢以此為起點。

不是這兩位員工

是同薪資結構的同事,看到判決會以同樣公式倒推 5 年。

不是公司算錯一次

是勞動事件法第 37 條推定工資清冊應由雇主提出,沒提就推定勞工主張為真。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薪資結構表是否逐筆津貼標註「工資/非工資」性質與法源並由勞工簽認?
  2. 2加班費計算系統是否內建平日、休息日、例假、國定假日四種費率?
  3. 3每年 7 月是否依過去 6 個月平均薪資調整勞退月提繳工資?
  4. 4工資清冊(項目、金額、計算式、發放日)是否保存 5 年以上?
  5. 5每年是否自我檢視加班費試算、勞退提繳級距、特休折算三大項?

任一題答不確定,下一場 16 萬就會出現在你的訴狀裡——現在就該找顧問把它擋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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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24 條(加班費);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6 條、第 31 條

兩名勞工請求工資、加班費與勞退補提繳,法院判雇主應分別給付 15 萬 7,030 元、3 千 6 百 02 元並補提繳勞退 1 萬 9,656 元,其餘駁回。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敗訴。需給付工資差額合計約 16 萬元並補提繳勞退金近 2 萬元,其餘請求駁回。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敗訴的核心可從判決結果反推:法院認雇主有短付工資(含加班費)情形,且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6 條核實提繳勞退金。常見錯誤態樣包含:加班費計算僅以本薪而未含全勤、伙食、職務加給等經常性給與(違反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及第 24 條)、平日延長工時前 2 小時與後 2 小時未分別以 4/3、5/3 倍計算、休息日加班未依勞基法第 24 條第 2 項 4/3、5/3、8/3 倍計算、勞退提繳工資長期低報以節省 6% 雇主提繳。雇主一旦敗訴,補提繳的勞退金須直接匯入勞工個人專戶,且勞動部勞保局可逕行核定並裁處 1 倍至 5 倍罰鍰(勞退條例第 50 條)。

雇主該學到什麼

工資與勞退提繳的爭議幾乎都圍繞「平均工資/月提繳工資」的認定。雇主常以為「底薪」就是計算基準,但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工資」定義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含經常性給與。HR 應建立:薪資結構表將每一筆津貼分類為「工資性」或「非工資性」並有法律依據、加班費計算公式表(平日、休息日、例假、國定假日四類)、勞退月提繳工資每年 7 月主動依過去 6 個月平均薪資調整、雇主提繳率 6% 以上者保留書面紀錄。另注意勞動事件法第 37 條推定雇主應提出工資清冊,若未提出推定勞工主張為真,舉證責任實質倒置。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薪資結構表逐筆津貼標註「工資/非工資」性質及法源,並請勞工於聘僱契約簽認
  • 2加班費計算系統內建平日、休息日、例假、國定假日四種費率,並列印每月加班明細請勞工簽收
  • 3每年7月依過去6個月平均薪資調整勞退月提繳工資,留存調整紀錄與勞保局申報函
  • 4工資清冊(含項目、金額、計算式、發放日)保存5年以上(勞基法第23條)
  • 5主管機關勞檢前每年自我檢視一次:加班費試算、勞退提繳級距、特休折算三大項
建議連動檢視薪資結構工資/非工資分類加班費計算公式與費率勞退月提繳工資申報級距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台幣157,030元、給付原告甲○新台幣3,60 2元,及均自民國113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19,656元至原告甲○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等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5、原告乙○○負擔 百分之8、原告甲○負擔百分之57。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惟如被告分別以新台幣157,030元、新 台幣3,602元分別為原告乙○○、甲○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為如被告以新台幣19,656元為原告甲○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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