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自民國112年11月17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28日或至同意 原告繼續工作止,按月於每月17日給付原告新台幣3萬8,410元, 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112年11月17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28日止,按月 於每月17日提撥新台幣2,305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已屆期部分,各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按月 以新台幣3萬8,41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所命給付已屆期部分,各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每 期新台幣2,30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