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2025-04-29

勞訴字第26號 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6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6
日期
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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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台幣153,94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台幣438,211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戊○○新台幣209,251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31,212元至原告甲○○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83,923元至原告丙○○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37,055元至原告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七、原告甲○○負擔百分之三十二 、原告丙○○負擔百分之九、原告戊○○負擔百分之三十二。 本判決第一項、第四項部分得假執行;惟如被告分別以新台幣15 3,940元、新台幣31,212元為原告甲○○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 行。 本判決第二項、第五項部分得假執行;惟如被告分別以新台幣43 8,211元、新台幣83,923元為原告丙○○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 行。 本判決第三項、第六項部分得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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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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