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2024-11-20

勞訴字第21號 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1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26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482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1
日期
2024-11-20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102萬5,689元,及自113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35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以新臺幣102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26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482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