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2024-09-30

勞訴字第19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9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9
日期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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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各給付原告乙○○、丙○○、丁○○如附表二「總金額」欄所示 之金額,及各自113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被告應分別提繳如附表二「應提撥勞工退休金金額」欄所示金額 至原告乙○○、丙○○、丁○○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 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然於被告各以附表二「總金額」欄所示 之金額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然於被告各以附表二「應提撥勞工退休金 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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