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2024-08-23

勞訴字第1號 給付退休金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
日期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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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宸瑋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3,912元,及自民國112年1 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 被告義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應提撥新台幣14,860元至原告勞工退 休金專戶。 被告宸瑋有限公司應提撥新台幣166,361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 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義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1;由被告宸 瑋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16;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然於被告宸瑋有限公司以新台幣63,912 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然於被告義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台 幣14,860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然於被告宸瑋有限公司以新台幣166,36 1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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