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2024-04-19

勞簡字第4號 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
日期
2024-04-19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7,685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27,685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