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2024-02-19

勞小字第1號 職業災害補償

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
日期
2024-02-19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71,280元;嗣當庭擴張聲明請求被告給付 82,24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第49頁),依前開規 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11年8月12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 受僱於被告,經指派至彰化縣埔心鄉舊館國小(下稱舊館國 小)擔任工友。原告於000年0月0日下班返家途中,發生車 禍而受傷,至今仍無法從事一般性工作,爰依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基法)第59條第2款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自112年2月7 日起至同年12月28日,共計320日不能工作期間之工資補償 ,扣除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已核給之傷病給付 後,被告尚應給付82,240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 告82,2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計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