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889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3月31日止,按月於每 月1日給付原告新臺幣38,470元,暨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自民國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3月31日止,按月提撥 新臺幣2,406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 五、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六、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80,餘由原告負擔。 七、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4,8 8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判決第三項所命給付部分,各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按月以 新臺幣38,47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判決第四項所命給付部分,各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按月以 2,40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十、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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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48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