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2024-06-18

勞訴字第16號 職業災害補償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60條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27條職安法第25條民法第18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
日期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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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榮成公司、張惠凱、傅昌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參萬 壹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五十八,餘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參拾壹萬零伍佰捌拾參元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惟被告等如以新台幣玖拾參萬壹仟柒佰肆拾捌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60條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27條職安法第25條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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