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榮成公司、張惠凱、傅昌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參萬 壹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五十八,餘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參拾壹萬零伍佰捌拾參元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惟被告等如以新台幣玖拾參萬壹仟柒佰肆拾捌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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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60條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27條職安法第25條民法第18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