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0號 原 告 葉雅如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穆寬 訴訟代理人 鄭智文律師 複 代理人 陳軒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為:「被 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16,339元(原告誤載為5 31,524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1頁);嗣變更聲明 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78,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 第341、443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開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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